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相关通知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校党政部门、各学院、直属单位等二级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离开本市外出,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学校请假,请假方式为通过流程与智能管理系统提交请假申请表。特殊情况的,应以电话等方式请假,待返校后再补办请假手续。寒暑假期间离开本市外出超过1星期,应以电话等方式报告相关领导。
第二条 主要负责同志离开本市外出,5个工作日及以内,由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超过5个工作日,按工作条线报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审批。领导审批后,报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主要负责同志离开本市外出,应确定1名负责同志主持工作。若主要负责同志负责党政工作的,可确定1名负责同志主持工作,也可确定2名同志分别主持党务、行政工作。
第四条 主要负责同志外出请假申请,内容包括随行人员、事由、时间、目的地,以及代其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姓名、职务。外出期间如行程有变化,应及时补充报告。
第五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第六条 本规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