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发布 -->正文
上海大学国内公务礼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持各单位、各级干部清正廉洁,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参照上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送礼品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礼品,是指礼物、礼金及礼券、购物卡、会员卡等各类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第三条 我校各单位、各级干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各单位之间不得违规赠送和收受礼品;
(二)各级干部之间不得用公款赠送礼品;
(三)各单位、各级干部不得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
(四)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不得决定、授意、同意违规赠送或收受礼品;
(五)各级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收受与该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
第四条 各单位、各级干部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应自收到之日起(在外地收受的,自回所在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登记上交;逾期未上交的,视同收受。
第五条 学校指定党政办公室为礼品登记管理部门,负责规范礼品登记管理程序、礼品保管、礼品处理等工作。各单位设专门人员(下称“登记管理人员”)负责礼品收交、登记等工作,登记管理人员基本信息(工号、姓名、联系方式)在党政办公室报备。
第六条 受礼人按照第四条规定向所在单位上交所收受的礼品,登记管理人员受理后应填写《礼品登记表》,并向受礼人出具《礼品上交凭证(收据)》。登记管理人员每月汇总礼品收交登记情况,每月定期将《礼品登记表》、《礼品上交凭证(记账)》、所收交的礼品等上交党政办公室。
第七条 党政办公室对上交的礼品实行集中管理,设立专柜,严格保管,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第八条 收交的礼物,原则上按照规定予以拍卖,拍卖所得上缴财政;一般日用品、食品等易变质礼物及其他不宜拍卖的礼物,经校领导批准,可用于扶贫帮困、慰问、捐赠等活动。收交的礼金(包括外币)一律上缴财政。收交的各类礼券、购物卡、会员卡等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按照规定予以拍卖或委托有关部门兑现,拍卖或兑现所得上缴财政;因有效期等原因不宜拍卖或兑现的,经校领导批准,可用于扶贫帮困、慰问、捐赠等活动。
第九条 对礼品的处理,由校党政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填写《礼品处理审批表》,报校领导审批,经批准后按照第八条规定要求办理移交手续,并填写《礼品登记册》。
学校每年定期汇总礼品上交登记管理情况,并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条 各单位、各学院及各级干部按照规定主动如数上交礼品、如实报告组织的,不作为违规行为;未按照规定主动如数上交、如实报告组织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校纪委监察处要切实加强对礼品上交登记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各学院及各级干部严格规范上交登记管理工作,并将上交登记管理情况纳入每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 ©  上海大学    沪ICP备09014157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99号(周边交通)    邮编:200444   电话查询
  技术支持上海大学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联系我们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