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大内〔2017〕98号
上海大学关于2017年征兵工作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
根据上海市政府征兵办、上海市教委2017年度征兵工作文件精神,为做好2017年我校征兵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1.
学校成立2017年征兵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徐旭
副组长:沈龙骥、胡大伟
成 员:钱峰、梁亮、林海霞、李坚、禇贵忠、彭章友、陆瑾、许烁、黄海燕、吴蔚、赵俊
2.
各学院成立征兵工作小组
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党委(总支)副书记担任组长。
二、征集对象、条件及方法
1.
征集对象
我校在校学生或2017年应届毕业生(含本科、研究生),户籍不限;
2.
征集条件
(1)男生(在校生)年龄为2017年年满17至22周岁(1995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
(2)男生(本科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研究生)年龄为2017年年满17至24周岁(1993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
(3)男生(本科三年级)年龄可放宽为2017年年满17至23周岁(1994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
(4)女生年龄为2017年年满17至22周岁(1995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
3
、征集方法
(1)3月中旬至7月中旬:符合条件的学生经校武装部参加应征报名;
(2)7月下旬至8月中旬:宝山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宝山区征兵办)组织应征学生体格检查、政审考核等工作;
(3)8月下旬:符合征集条件应征入伍的学生,由宝山区征兵办批准入伍;
(4)9月上旬:宝山区征兵办向入伍学生发放入伍通知书,组织新兵运输。
三、优待政策和保障
1.
在校生入伍后保留学籍,直至义务兵服役期满后的两年之内。服役学生退出现役后可复学,承认原已修学分。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准予复学(服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可复学)。
2.
课程(或实习)与宝山区征兵办公室组织的征兵体检冲突的,由校武装部开具证明后,给予请假。课程(或实习)已修完,但由于宝山区征兵办公室组织的征兵体检与考试冲突而来不及考试的课程,由任课老师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确定成绩。
3.
退伍复学后,复学期间可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4.
应征入伍的在校本科生服役期满退役复学时,满足以下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报市教委备案,可转入同一层次的任何专业学习(按类招生入校且未获得专业身份的大一学生,分流时在类内任选专业,且不占用当年专业分流计划数)。
(1)学生的学习必须能够满足转入专业的基本要求;
(2)学生必须修完新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且符合毕业条件或学位授予条件,方可授予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提示:(1)艺术类学生,不能转至非艺术类专业,如要转至其他艺术类专业则需要参加相关考试。(2)没有数学、物理、化学等基础的学生,不建议转入有数学、物理、化学等基础课程背景和程度要求的专业。〕
5.
退伍复学后第一个学期所有课程平时成绩均给予90分的待遇。
6.
对因参军需要进行激光手术的参军学生给予一定经济补贴。
7.
应征入伍的本科生,本科毕业后3年内参加上海高校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或选择全国每年约5000名额的退伍生考研专项通道。
8.
荣立个人二等功(含)以上奖励的本科生,退役复学后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
9.
根据当年度学校总的免试直研额度,专门给予退役大学生一定比例的直研额度。应征入伍的本科生,服役期间表现良好,毕业前成绩达到当年度学校推免基本条件的,按应征入伍本科生推免实施细则,参加应征入伍的本科生单独推免排序,按学校当年度给定的额度根据排序先后确定推荐免试直研名额。
本条款不适用于第二学士学位、委培生、定向生。
10.
应征入伍的非上海户籍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在部队服役期间表现好、退役复学后本科毕业或者研究生毕业、在本市落实就业单位的,直接办理上海户籍。
11.
服役经历视同基层工作经历。
12.
每年在上海市人民警察学员的招录工作中,公安、司法部门招录一定比例的符合职位报名条件的退役士兵,对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予以优先录用。
13.
退役后参加上海市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考试合格的退役士兵,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优先调剂、优先录用。
14.
对在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含)以上奖励和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由所在区(县)政府安置并可录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5.
在役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基数标准为服役两年约9万2千元。并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同步递增。
16.
对到西藏等高原艰苦地区服现役的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按照本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的2倍发放。
17.
服役期满退出现役后,复学或自谋职业的,由安置部门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基数标准为5万元,并随上海市经济发展水平同步增长。(因身体原因中途退伍的,无一次性经济补助)。
18.
在校大学生入伍前未完成学业,服满现役退役后复学的,给予24个月社会保险费补助标准的生活补助,约3万5千元。
19.
本科在校生或应届毕业生批准入伍后,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学费实行补偿或代偿(每年补偿代偿标准最高不超过8000元);服役期满退役复学后,按此标准对未完成的学制规定年限实施学费资助。
20.
研究生在校生或应届毕业生批准入伍后,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学费实行补偿或代偿(每年补偿代偿标准最高不超过12000元);服役期满退役复学后,按此标准对未完成的学制规定年限实施学费资助。
21.
入伍前最后一学期享受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特等奖学金)。
入伍前成绩全部及格但未获得奖学金者,复学后给予“矢志报国”专项奖学金一次。
22.
退伍复学后,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参与学校优秀团员(团干)、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荣誉评选,优先推荐参与上海市相关荣誉称号评选。
23.
校内各相关部门、单位着手制定各项拥军政策和条例,以不断提升退伍学生荣誉感,营造校园拥军文化,优化校园征兵土壤。
24.
对获得试读警告的参军学生,退伍后予以试读警告清零。
25.
对试读期内的参军学生,退伍后予以试读期取消。
26.
上述优待政策和保障,面向2017年8月在役、退役在籍及2017年应征入伍的上海大学学生执行。
特此通知
。
上 海 大 学
2017
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