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大制〔2017〕2号
关于印发
《上海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上海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已经上海大学第66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和上海大学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 海 大 学
2017
年6月30日
上海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上海大学的学位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提升学位授予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上海大学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和发展需要,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全校学位教育及相关工作的领导机构,负有对全校学位授予及相关工作进行评定审议、指导监督、检查评估的职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十五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三人,主席由校长或主管副校长担任,委员从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学位评定委员会名单报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若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任期为一届,届满后不再担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由学院(所、系、学科)提名,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协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专职机构为学位办公室,负责处理授予学位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听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授予工作的报告;
(二)通过学士学位名单,审查通过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
(三)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决定;
(四)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五)研究讨论其它事项。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学位人员名单;
(二)审定硕士学位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专业课的考试范围,指定三位专家组成考试委员会,审定学科点研究生培养方案;
(三)作出推荐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议;
(四)作出建议撤销学位的决议。
第八条
学位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办理学位申请工作;
(二)协助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核学位课程考试门类及学位论文答辩情况等工作;
(三)办理硕士、博士和名誉博士学位证书,指导办理学士学位证书;
(四)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五)收集整理学位论文的有关资料,并协助档案室立卷、存档;
(六)办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有关事项;
(七)其它。
第四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
(二)工作在本校教学、科研、管理第一线,有较高的威望和业绩,了解国家、学校有关学位教育与管理的政策;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由学校相关负责人、相关职能部处负责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教授组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原则上由能够统筹下辖学科的研究生教育整体规划和教育管理的专家担任。
(四)治学严谨,办事公正,原则性强,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决策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职责;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学术准则,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自主发表意见和建议;
(二)依照程序,审议职责范围内的相关议题,必要时可开展调查、审阅有关档案;
(三)独立自主地对相关事务进行投票;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依据本章程,公平公正地对相关事项做出判断;
(三)按时参加会议和其他相关活动,积极讨论相关议题;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三)根据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结果做出决议;
(四)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动议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临时会议;
(五)提名学位评定委员会副主席、委员人选;
(六)根据需要审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在任期内调离学校、退休或工作变动;
(三)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四)违反学术道德及本章程相关规定等;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适宜担任委员职务。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如出现委员缺额,根据本章程相关规定予以增补(学校及相关职能部处负责人因岗位发生变化,由继任者自动更替)。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会议,一般每年召开4次(4、7、9、12月各一次)。如有特殊需要也可进行通讯评议,决定相关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实际到会委员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经全体到会委员过半数通过。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2/3以上,方为有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全体到会委员2/3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不能出席者应事先向学位办公室请假。
第十八条
根据议题内容,可由委员会主席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十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二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的重大决定应当予以公示。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一周内提出复议请求。复议请求征得不少于1/3的委员同意后,可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复议。
第二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学位办公室保管并负责归档,保存期不少于10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会根据本章程制订各自章程,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执行,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