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4日,高等教育管理编辑部召开“《学位法》制定”专题论坛,上海大学法务办主任陈敬根教授受邀参加,并做主旨发言。
陈敬根教授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第33条第1款的表述,提出人工智能是时代发展的产物,人工智能具有工具属性,且不具有价值判断。人工智能在学位论文中的使用应当具有边界,不应被“一刀切”,即人工智能代写行为应当被禁止,人工智能工具的使用不应被禁止。
陈敬根教授的观点引起了学者的深思与探讨。在时代发展与进步的征程中,对于涌现的新的学术工具应值得宣扬,抱以积极的态度,假物为用;同时也要探讨新的学术工具的使用边界,以法治思维充分考量,确保新的学术工具在法律的框架下使用与推广。
